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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三)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含义有二。为了维护某种非法利益而实行所谓的防卫,则是一种违法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所谓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在相互斗殴过程中,双方行为均属不法,不承认他们之间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指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而不是指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发生。(四)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二)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一是指侵害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存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按照大陆法系的合同法理论对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1、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房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具有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具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煤气、上水、电热、污水、路通,楼前6米、楼后3米场地平整;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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