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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规收费的,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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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核定学校编制和岗位的;(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或者不按照规划修建学校而影响义务教育实施的;(四)学校建设不符合办学标准和建设标准,或者不符合选址、消防、防汛、抗震以及防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要求的;(五)违反规定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的;(六)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的;(七)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八)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存在安全隐患的;(九)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欢迎、庆典、集会、商业性演出等社会活动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结果,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或者类似指标任务。学校和教师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全科目,开足课时,不得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挤占思想品德、体育、音乐、美术、实验、综合实践等课时,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补课。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符合本市规定的教师岗位聘任条件。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区县(自治县)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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