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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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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以下11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有: 1、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如下: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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