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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审查是一种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三编审判第四章死刑审查程序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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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审查的法律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进行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制度,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发回重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应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以司法解释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件进行复核的过程中,发回重审被广泛应用。 实践中死刑复核发回重审大概可以将其分为四种类型:第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清楚,定案证据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证据本身未能查证属实,判决所认定的罪行有遗漏,或者认定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证据不充分及其他证据须要补充而被上级法院发回的。第二,“诉讼程序违法”型——因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法院违反公开审判的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被发回的。第三,“适用法律错误”型——因原判决或者裁定混淆了被告人的犯罪性质,适用罪名错误,或者引用法律条款不当而被发回的。
死刑审查应当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审查死刑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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