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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被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
⒈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⒊违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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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对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不符合逮捕条件,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不算刑事处罚。监视居住属于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
前者可以理解为准备好了,拟定好了,后者我理解为已经实施了,但是实际应用中认为都一样的,所以两者可以说是没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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