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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自身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为证明自身所作的行政行为合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需要在收到人民法院发来的起诉状副本后,撰写相应的答辩状。其中应当载明被告的名称,住所以及可以证明自身所作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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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后不服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答辩状怎么写: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答辩请求:……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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