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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未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结婚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为: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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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未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结婚的条件有: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未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禁止结婚的条件有: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1、这是不可以的,男女双方必须满足最基本的结婚年龄,才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2、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3、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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