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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取报名费。法律中没有“投标报名”一说,更谈不上报名费。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同时收取报名费,违反法律规定。招标实务中,一些招标人为了规避投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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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中的投标保证金分类规定如下: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于工程建设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采购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另,条例原则,与其他规定冲突者,适用条例(个人理解,冲突是相悖。例如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某规章规定至少3%,这是冲突;若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30号令规定不得超过2%,且最高不超过80万,则为附加限制,不是冲突。)。
这个不需要缴税。做其他应付款就可以了,最好有明细账,以方便查询。希望能帮到你。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依据上述规定,投标人依法收到招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视为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由此,投标人向招标人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但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缴企业所得税。以上回复。
不能收取报名费。法律中没有“投标报名”一说,更谈不上报名费。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同时收取报名费,违反法律规定。招标实务中,一些招标人为了规避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的,以及货物、施工招标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招标不得超过10万元的双重限额标准,采取让投标人另外再缴纳一笔“报名费”的做法,并要求投标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投标过程中不弄虚作假、不围标、不串通投标,否则收取的报名费不予退还。这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风险提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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