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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你可以到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通常不是不侦查而是没有线索,如果真的是工作拖拉不作为,可以通过投诉、信访途径解决...
建议想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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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不侦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救济的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邓世运律师认为,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却不送达书面通知书时,控告人的着眼点不应该还停留在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应该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 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 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一般来说,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你可以到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展,通常不是不侦查而是没有线索,如果真的是工作拖拉不作为,可以通过投诉、信访途径解决。
公安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建议及时向检察院反映情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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