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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道路处理原则 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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