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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处罚不满的处理: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满,提交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活动。...
刑事处罚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制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不服刑事处罚的,可以向上级机构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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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同时,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是对刑罚不服的,是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如果是二审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上诉时要注意上诉期限。在判决书签收的第二天起,计算15天时间,这是上诉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规定时限,一审判决就生效了,就没法上诉了。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案件上诉后,上级法院必须审理。但再审只是法院纠正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当事人的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后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将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再审。向法院提出的申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成立的则进入再审。检察机关和法院认为申诉不成立的将作不予抗诉决定和驳回申诉。
当事人对派出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所的部门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直接管理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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