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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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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一)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 (3)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九)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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