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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物被盗属于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质权人的质权不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物被盗属于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质权人的质权不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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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被盗后如果质权人没有过错的,则质权不丧失,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导致质物灭失的,质权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人不能卖质押物,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权人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则质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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