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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军人...
可以的。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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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尽快处理落户的手续。没有户口簿办不了离婚登记,需要先尽快落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后户口没有迁出,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各地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不一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要结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离婚协议)综合考虑。 关于拆迁补偿总的原则是: 1、一般拆迁不以户口为准; 2、被拆迁房屋是否有产权证,如没有,是否有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批准文件而且没有过期; 3、是否还住在原拆迁房屋内,并且没有其它住房,如符合以上情况,在有些城市可以适当考虑作为被拆迁人适当安置;
军事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永久居住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在偏远、艰苦地区长期工作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退休安置地安置。《军事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在配偶入伍前或者结婚时永久居住地安置。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在北京取得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在上海取得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在天津、重庆、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取得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在其他城市取得常住户口的。第十八条 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长期在偏远困难地区工作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退休安置地安置。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二)在偏远困难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的;(三)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四)因战因公致残。第二十条 夫妻同时为军事干部转业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在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在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第二十一条 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经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等工作需要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事转业干部,可以在该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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