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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
程序怎样的,那么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当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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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都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1、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呈现出不可逆性特点。同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应遵守的审判程序,对防止死刑滥用发挥着重要作用。最新颁布的《》,在死刑程序控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减少死刑适用的视角出发,需要采取必要措施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2、死刑复核程序是为控制死刑适用,统一使用标准,对死刑案件开展的程序性控制,确保人权保障与犯罪惩罚的科学统一。自从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在死刑程序控制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确保辩护人、被告人科学使用辩护权,规避冤杀错杀,成为当前社会的关注热点。1、《》第三十三条规定:“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证明和或者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2、《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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