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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一般没有股权。在实际出资后,获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才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
未出资的也是享有知情权的。只要登记为股东,不论股东的贡献形式(现金、设备、、资源、个人能力等),均可享受股东权利,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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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即单位作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出资入股成为股东,即拥有资产收益权,可以分取红利。能不能取得工资,则要看是不是在公司任职。资产收益权不同与工资。工资待遇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只要不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二、依据公司法,股东出资须为货币,或能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实物、知识产权等。故未取得知识产权,不能依法估价并转让的技术,不能作为出资入股的。
《公司法》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创新,拓展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但由于公司纠纷种类繁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公司立法过于原则,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加强对《公司法》适用的分析和总结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或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项目。除非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否则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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