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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二)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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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这些: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二)他方受有损失 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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