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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住房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2021-03-1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该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应当结合其是否对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买受人的正常生活、可否修复等因素,由法官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予以综合判断,必要时可通过委托质量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例不难发现,如果商品房的质量瑕疵仅限于轻微的空鼓、渗漏、裂缝等建筑物问题且不影响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的,或者因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附属设施部分缺失或存在质量问题的,一般不能认定为构成该解释第13条第1款所规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但如果这些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根据该解释第13条第2款,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予以修复。若出卖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拒绝修复的,买受人自行修复或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起诉请求出卖人支付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而如果经司法鉴定确认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因室内有害气体及放射性物质超标的,买受人不仅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整改并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而且还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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