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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口头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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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给予通报批评;(四)暂扣或者建议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接受整顿、培训、考核;(五)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六)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七)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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