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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继承亡夫遗产

2021-01-21
法院一审判决一对夫妻离婚,然而就在上诉期满前一天,男方因车祸意外身亡。此时,主动要求离婚的女方提出以配偶身份继承男方遗产并要求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男方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女方无权继承遗产。对这一罕见的民事纠纷,法院最后作出了怎样的判决呢?   家住浦东川沙的李女士和黄先生,15年前经人介绍恋爱结婚。但婚后生活并不和谐,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女士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虽经调解撤诉,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从去年6月起一直分居。今年年初,李女士再次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有离婚意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作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就在此时,风云突变。4月3日,黄先生突遇车祸,4天后医治无效,撒手人寰。围绕遗产继承和事故赔偿抚恤金的归属问题,李女士与黄先生的亲属展开了一场纠纷。   由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从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起算,到4月5日上诉期满。由于4月5日是周六,因此上诉期顺延至4月7日。李女士认为,黄先生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她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黄先生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离婚判决书,而且离婚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黄先生在上诉期内死亡,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因此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确认双方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完) 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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