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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专利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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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和产品销售服务等便利条件。
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权资产评估:(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成立的;(二)以专利权,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专利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专利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专利权的;(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间收购、置换或者接受出资涉及专利权的;(七)国有企业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其他依法需要进行专利权资产评估的。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专利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专利权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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