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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
一种是行政复议,另一种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争议先行处理的一种方式,使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复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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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所在单位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使用者未按预付款规定提交工作认证申请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直接向使用者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认证申请。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受伤的员工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作认证。另外,这一年的时间在法律上是被拒绝的期间,也就是说如果工作人员不在一年内申请工作认证,权利就会消失。如果已经超过三年没有申请工伤认定,必然会失去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和机会。故律师提醒广大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发生工伤事故时,如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务必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和机会。
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再次提起侵权之诉。 对于工伤赔偿请求和侵权赔偿请求竞合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持肯定态度,赞同和支持当事人同时主张的请求。 但是,对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对工伤赔偿项目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限制不再支付,各地法院所执行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并不一致,目前成都等多地法院只限制规定对于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人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 但对于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权人就对工伤已经支付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先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人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再次提起侵权之诉。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有权请求侵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未为员工办理社保,致使工伤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由公司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该种侵权损害赔偿完全是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致的法律后果,不能转嫁由第三人承担。其次,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可知,员工如果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伤,不但可以向公司主张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公司承担相关工伤责任后无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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