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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离案件的另一个比较集中的争议焦点,是一方父母所购买的家具、家电的分配问题。对于家电的分配,法院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家电购买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则应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则应视作为对双方的赠与。第二种观点认为,不管这个财产是何时赠与的,都应作为对小夫妻的赠与,因为在赠与时并没有明确是赠与给哪一方的,但是从放在双方的房屋中可以推定是对双方的赠与,故在分割时应对半分割;第三种观点认为,父母赠与家电是出于夫妻两人可以长久生活的期望,但是夫妻两人却没有能够长期的生活,因此可以认为父母进行赠与的目的没有实现,可以单方面地解除赠与。 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具、家电的处理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家具家电归属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到父母的出资以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因素,采用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的情形较多。第二,是关于出资的证明问题,现在很多法院证明出资的方式;掌握有购买家电的发票谁就是出资人。本律师不赞同这个观点。首先发票并不是一个出资证明,其次发票也不是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最后,出资人也不会随身携带发票,发票通常是放在房屋中的,因此简单地通过发票来认定家具、家电的出资方是不可取的。
1,没有真爱的婚姻经不起时间的检验 2,完全不了解的两个家庭背景及文化的冲突 3,激情过后,责任无处安放 4,缺少恋爱时期的“性格婚检”,致使婚后摩擦不断 5,有太多来不及了解和交待的事情,会直接形成夫妻间的信任危机
一般领了结婚证共同生活之后离婚的,男方要求退回彩礼会比较困难。对于闪婚闪离的,婚姻持续时间不长并且彩礼数额巨大,可能造成离婚后男方生活困难的,那么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退回彩礼的,法官一般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女方酌情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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