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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
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编辑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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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及限制肯定说,主要有两派之争:新派站在主观主义立场持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站在客观主义立场持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应该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客观条件共同过失犯罪的前提是各行为人须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是否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注意义务可以分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首先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自然就不可能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但是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但是何谓共同的注意义务,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共同行为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的注意义务是不够的,对其他同伴的行为也应该顾及,即共同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监督而且还要对其他共同行为人监督,即相互监督,相互负责,具体来说,是指行为人应该认识到自己和其他
犯罪停止形态按停止的原因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这些情形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存在,过失犯罪是按结果定罪的,达到法定的结果才定罪,换言之过失犯罪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存在犯罪停止之说。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尽管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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