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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由省、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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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收费项目: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项目为: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审查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规定执行。审查费具体为:一个企业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2200元,同一个企业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增收20%,即440元。对于一次申请不同类别产品或不同次申请的,应按规定分别缴纳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是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为申请取证企业检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所需要的费用。产品质量检验费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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