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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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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共同犯罪有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众性共同犯罪,如刑法典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都是聚众性共同犯罪。二是集团性犯罪,如刑法典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等,均为集团性共同犯罪。
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第 一、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 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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