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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生产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车型维修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汽车生产者应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以下工作信息。(一)汽车生产者基本信息;(二)本企业已上市销售汽车车型目录;(三)信息公开方式,即汽车生产者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还应提供其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四)汽车生产者关于依法履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并保护商业秘密、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的声明;(五)用于政府部门监管、可免费登录信息公开网站的监管账号和密钥。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汽车生产者应及时更新备案。汽车生产者应按年度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本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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