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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故意应该如何认定

2021-10-14
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未经批准或许可故意挪作他用。认定挪用公款的故意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是公款,行为人是否故意非法使用,行为人是否只是挪作他用,行为人是否准备归还公款。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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