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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司法解释,其含义比较好理解,也不用司法解释,就是曾经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行政处罚不算,没判决的也不算,应狭义理解。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不构成犯罪的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对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重伤、死亡的犯罪的处罚规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方法有很多,行为人使用的方法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根据本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未造成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故意伤害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疾或者损害人的外表;(2)使人失去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3)其他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严重伤害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其他器官功能;(3),主要包括脊髓损伤、脊髓损伤、最高人民检察院、脊髓损伤、脊髓损伤的并发症。这里提到的特殊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使用毁容、挖眼、砍脚等特殊残忍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或者以特殊残忍手段造成严重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款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除本条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也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不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妇女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严重伤害、死亡的规定。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要限制(1),即使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要限制)。过失造成的重伤罪主观上是过失,法律要求只有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造成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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