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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2-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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