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一)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二)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三)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对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7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460人已浏览
75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