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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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