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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
1、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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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补偿金标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当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执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当年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南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来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数
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抱着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发放补偿金应以工作年限为依据,以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数值来计算补偿金的数额。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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