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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拆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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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就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土地共有五类: 一类土地:东市街办、西市街办、水南街办滩头村、刘家坞村、北门街办沽塘村、民主村、龙潭村、茅家岭街办汪家园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47385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7385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31747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6584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9477元/亩。 二类土地:水南街办东瓦窑村、北门街办郭门村、茅家岭街办畴口村、茅家岭村、解放村、同心村、四吉村、车头村、灵溪镇松山村、丁洲村、胜利村、张家村、淤里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45085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5085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30206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5779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9017元/亩。 三类土地:灵溪镇日升村、灵湖村、邵新村、工农村、灵溪村、茅家岭街办周田村、塔水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42385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42385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8397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4834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8477元/亩。 四类土地:沙溪镇、朝阳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9389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9389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6390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3786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877元/亩。 五类土地:秦峰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597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597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519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808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319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你: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就将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 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土地:凤冈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621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621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4264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675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243元/亩。 二类土地:黄陂镇、棠阴镇、中港镇、二都镇、东陂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515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515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3554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2304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7031元/亩。 三类土地:神岗乡、圳口乡、南源乡、新丰乡。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4106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4106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2851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937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821元/亩。 四类土地:梨溪镇、桃陂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水田):32944元/亩。菜地、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32944元/亩;旱地、宅基地不低于22072元/亩;林地及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11530元/亩;未利用地不低于6588元/亩。
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市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使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9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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