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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即可以参加竞选,并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 2、村主任是否结婚,是否达到结婚年龄,不影响其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 《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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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选举,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针对目前大量存在的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依法规制成为当务之急,以确保这项民主制度健康运行,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严肃性,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共创和谐社会。 按照刑法学的通说,犯罪行为的三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我国刑法找不到上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为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破坏选举罪,要么限定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要么限定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这样一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就钻了法律的漏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仍然没有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该法只规定,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当选资格无效”,并没有规定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仍然找不到依据。
只要法律没有剥夺当事人的政治权利,那么其就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同时,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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