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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解决的...
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告知信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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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信访人来信进行登记、处理;核对来访人的有效证件,指导来访人填写登记表;(二)对本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信访事项,依法办理并告知信访人;(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四)对反映重要情况、重要建议或紧急问题的越级卫生信访事项,受理部门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对承办的重大、紧急、特殊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交办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重新办理、直接办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
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出具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办理完结后及时反馈。反馈的结案材料,应当经本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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