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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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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年龄的要求。军队提倡和鼓励。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三是士兵对象的地域限制。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四是士兵结婚期间的限制。军队院校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五是现役军人结婚程序的限制。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另外,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注销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以下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
以下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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