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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需要征得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能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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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征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用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书到公告规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集体土地征用需要征得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才能征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1、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村集体是没有资格对村民的土地进行征收的,具有征地资格的是政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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