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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案件直诉是在无经过逮捕流程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拓展资料 一、直诉案件分两种: 1、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机关审查之后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逮捕,进而移送诉讼; 2、公、检两机关经过事先充足的商洽与商量,连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遇到符合直诉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经提请批捕流程而直接将其移送诉讼。例如危险行驶案件通常适用直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5 9、160、161条限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议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议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在侦查机关写出诉讼意见书,连同案卷手续、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还要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二、直诉案件解决的流程公安机关在侦察完毕后,直接向检察院提交诉讼意见书,同时将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诉讼,由后者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在侦查经过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职责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准许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三、直诉案件办案时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出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时限期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职责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时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时限期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换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时限期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执行有时间限制,一般是对法院来说,主要要求法院在什么时间内去执行,目的是督促法院去执行.防止法官拖延执行.对于因为被执行人的原因没有执行,一般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执行开始就一直到执行完毕.或不能执行有则有终结执行或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案件结束.中止执行待出现中止执行的事由结束后将继续执行. 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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