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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本市户籍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前取得本市的人员。...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取得本市并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按本细则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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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待遇的参保人,缴费指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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