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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公安未立案前,可以自首。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持卡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未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构成合同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持卡人应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约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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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属公诉案件,不能“私了”。银行是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原告,无权撤案。但有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 1、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一般是本金十万以内),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 (3)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1、信用卡诈骗属公诉案件,不能“私了”。银行是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原告,无权撤案。但有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 2、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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