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1.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去调档,档案里应注明该土地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 2.如果土地性质是集体,如果是政府拆迁,肯定是有补偿的。 3...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所以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如“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一般是村集体组织,但在照顾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可以是乡(镇)集体组织或村内不同的集体组织”。又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应以法人模式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所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有村内部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类。这些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个人联合起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每个组织才是具体的所有权主体。再如“只要我们在农村还坚持实行合作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就应该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所确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是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和“我们的结论就是在现有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村社区的农民组成合作经济组织,进而行使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最后如“大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指的是农村的土地由以农民集体组成的‘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而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 “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就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无论哪一级集体的土地,都是农民共同共有(或联合所有),应该按照农民共同共有的原则理解集体所有权;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分享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民主共同行使是有其历史基础的,其主体不一定是某个具体的组织,而是农民本身。从法律上明确这种所有权的性质时,当然应将其确定为农民集体的共同共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传统的总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固有缺陷日益显化,学界对其改革与完善见解颇多,其中日耳曼法的总有,因其最具团体主义之色彩,在政治上较易切合集体所有制的要求,因而成为改革的重要思路之一,《物权法草案》亦谓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系参考民法上的总有”理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是集体所有属于日耳曼法上的总有,这一点已经没有更多的歧义”。 集体土地是从建国以来便存在的一种土地制度,对于我国农村的稳定是具有非常大的贡献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主要看交通,环境实验小学(莘松校区):莘松三村、莘松五村(莘沥路42号)莘松八村(莘沥路300弄、332弄)、莘松九村(莘东路373弄、莘东路399弄、莘沥路128弄、莘沥路188、裕兴花园居委(七莘路181弄、莘潭路76弄、莘东路498弄、莘沥路18弄、20弄实验小学(春城校区):水仙苑(一期畹町路500弄、二期春申路2728弄)、玉兰苑、随园(伟业路388弄)、万科假日风景(畹町路99弄、畹町路100弄)、上海春城一居委(莲花南路1288弄、上海春城二居委(莲花南路8弄)、绿地春申(莲花南路988弄)、莘南花苑一村、二村、江南名邸(高兴路666弄)、新空间(莘朱路651弄)、茉莉苑(春申路2768弄)、玫瑰九九(洱海路99弄)(备注:非本区户籍但持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的学生,俯户碘鞠鄢角碉携冬毛由实验小学根据春城和景城校区的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65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742人已浏览
1,6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