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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第三人举证有法律效力吗?

2022-07-23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婚姻法》第十九条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形属于第三人知道,这就容易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疑问。事实上,第三人是很难清楚别人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的,因夫妻的财产约定属于内部契约,属于很强的隐蔽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告知,否则第三人根本无从知晓。即便是夫妻之间的约定进行了公证,要求第三人在与夫妻之中的一方进行债权债务往来时都详细审查其夫妻之间是否有所约定,一则对第三人要求苛刻,二则即使第三人想去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也未必能达到目的,如果要求必须由第三人来举证,未免有失公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本属夫妻一方的主张,而不是第三人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应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夫妻想以约定对抗第三人的,必须举证证明第三人清楚、明白地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以及各种约定所带来的相应后果。也就是说,我借钱给夫妻一方,我清楚地知道他们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将来我只能向夫妻一方请求偿还而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分担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较多。实践中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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