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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这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各种情况作出判断,如果认为停止执行并不损害社会公益,而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达成调解的,应当提供书面协议,不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复议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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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最多延长不超过30天。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在复议期间是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复议申请期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但为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行政复议法也作出了适当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复议申请期限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予以延长: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期限,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正常认知能力,一般社会个体对某类情况的发生事前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尽管已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一般社会个体仍不能避免某类情况的发生亦无法克服由此产生的后果,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不可抗力。同时,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不受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情况,通常表现为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等社会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因出现不可抗力情事致使申请人的行动受阻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可暂时中止,待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二是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例如,公民突患急病、重病,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合并或分立阶段以及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进行阻挠等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可以顺延,致使管理相对人难以正常行使复议申请权。在此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也应适当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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