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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心脏病史能被拘役的吗?

2022-07-26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改的决定三十一、将原 第六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有 第一款 第二项至 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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