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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则。即在确定复方管辖时,必须注意方便申请人,尽量减少申请人在申请时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 2、保证行政机...
关于管辖的规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则。即在确定复方管辖时,必须注意方便申请人,尽量减少申请人在申请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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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则。即在确定复方管辖时,必须注意方便申请人,尽量减少申请人在申请时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 2、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即要通过管辖权的划分和管辖机关的确定,明确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完善监督机制,从而使行政复议活动能够起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3、申请人选择管辖的原则。即《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只对少数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国家安全部门,规定了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复议机构的设置可分为以下两种: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设在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务院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工作由什么部门具体承担,情况不一样,有的职能部门设置了法制工作机构,有的没有设置。如果设置了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复议机构;如果没有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应由其他机构承担复议工作。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其复议机构一般由其法制机构作为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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