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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
刑事案件申诉程序具体规定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申诉人提交材料;审查法院,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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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刑事受害人抗诉程序规定:1。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3、不服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抗诉期限为五日。
刑事抗诉程序具体如下: 1、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之时,应当在接到判决、裁定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被害人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的,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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