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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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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是指国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所采取的方式或程序,它表明以什么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7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规定》[1]有明确了一种新的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因此,我国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就包括四种: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如下: 1、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 3、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 《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1、权利人有权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2、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有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3、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特别是有关限制性规定。其中,第三个层次涉及的规定不仅有物权法,还有土地管理法、城市、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巾的有关规定。在本条的贯彻和执行中要注意吸取已有规定在贯彻实施中的成果和经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更为有序,实现地尽其利。1、《》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47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19条第l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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