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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市场秩序,客观上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垄断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销售的商品、销售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构成的。
非法经营15亿,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市场秩序,为了限制商品和进出口商品的市场,国家实行商品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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