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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幼师资格证的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达到合格成绩才能取得。 2、报名参加司法考试需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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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如下: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学硕士、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方法(试行)》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现在该考试叫做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考取证书是法律职业资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三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编辑本段教材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有三卷。第一卷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编辑本段授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进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律师队伍发展的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律师质量。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考核和有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司法部负责律师资格的审批授予。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分别成立“律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一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二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三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师资格: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伪造证明材料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五其他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第六条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二申请人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三申请人简历、居民身份证;四申请人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五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七条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提出相应意见报司法部审批。第九条司法部每年分两次对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分别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同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第十条申请人取得律师资格后,应当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执行律师职务。第十一条经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审批程序,撤销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师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律师资格证书:一伪造、变造证明材料,骗取律师资格的;二不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第十二条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规定同时废止格证,报考资格原则上必须是本科法律专业毕业或者其他专业本科毕业有相应法律知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法律专科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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